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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13 14:25:4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它在履行、变更和解除方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其他劳动合同形式基本相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鉴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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